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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省国际商会章程
发布时间:2022年03月30日 编辑:系统管理员 来源:

  第一章 总则

 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hth官方网站 (辽宁省国际商会)(以下简称“本会”),英文名称为LIAONING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,是由在辽宁依法设立的从事国际经贸、投资、合作和相关业务的企业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自愿结成的地区性、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 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:根据中国的法律、法规,落实国家战略部署,开展促进中外贸易、投资、商事法律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活动,为会员开展国际经贸合作搭建平台、提供服务;向中外政府部门和国际组织反映辽宁工商界的利益诉求及政策建议,参与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和推广,维护公平贸易秩序;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积极倡导社会责任与公益事业;推动行业自律,促进产业和行业健康发展。

 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 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辽宁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hth官方入口 (辽宁省贸促会)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 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6号甲。邮政编码:110003

  第二章 业务范围

 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:

  (一)组织参加境外展览会,协助会员企业用好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;

  (二)为会员企业优质高效办理原产地证、优惠原产地证、ATA、自由销售证明书、出口商品品牌证明书等业务;

  (三)提供法律咨询、贸易摩擦预警、仲裁等商法服务;

  (四)提供快速精准的国际间经贸、政策、商机、投资、合作信息;

  (五)利用辽宁省贸促会与外国驻华使(领)馆商务处、商协会组织、国际企业工作时机推介会员企业,利用贸促外联渠道宣传会员企业品牌和产品信息;

  (六)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境内外展览会、洽谈会、论坛和高访团组出访等外事商务活动;

  (七)定期组织会员企业间的座谈联谊活动;

  (八)举办各类专业免费培训;

  (九)向中国国际商会12个专业委员会推荐委员、副会长单位、会长单位,使会员企业代表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等;

  (十)为辽宁省国际商会副会长单位授牌,为副会长、理事颁发证书,提供定制服务,提升会员企业知名度。

  第三章 会员

 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:单位会员。

 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  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
  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
  (三)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;

  (四)在依法经营、诚实守信、保护环境、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无不良记录。

 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  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  (二)由本会秘书长审核;

  (三)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书。

 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:

  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  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  (三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  (四)入会自愿、依照程序自由退会的权利,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。

 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:

  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,执行本会的决议;

  (二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
  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  (四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  (五)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。

 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 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 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其职权是:

 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  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  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;

  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
  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 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 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 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  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  (二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  (三)决定副会长、理事的吸收或除名;

  (四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 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  第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  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

  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  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  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 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人选须由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批准;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
 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 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
  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  (三)提名副会长候选人,交理事会决定;

  (四)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议,研究决定重要事项。

  第二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辽宁省贸促会党组任命,并行使下列职权:

  (一)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  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  (三)提名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
  (四)经理事会授权,审核新会员入会;

  (五)提名会员成为理事候选单位。

  (六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  第五章 财务资产管理

  第二十二条 本会按规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,由业务主管单位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。

 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  第二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  第二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 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 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 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 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  第八章 附则

 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0年1月13日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 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
 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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